目前我國污染物排放的法律責任主要是超過排放標準和總量控制排放的法律責任。在此基礎上,《排污許可管理辦法( 試行) 》進一步明確了無證排污、超許可事項排污,以及違反信息公開、自行監測等義務應承擔的多項法律責任,完善了污染物排放法律責任體系。
1、排污許可違法責任的現行法律規定
1.1超標排污的法律責任
目前《環境保護法》、《大氣污染防治法》和《水污染防治法》均對對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超標排放的法律責任予以規定。
《環境保護法》: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污染物排放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責令其采取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等措施;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大氣污染防治法》:對于大氣污染物排放超過排放標準的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經營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責令其改正或者限制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其停業、關閉。
《水污染防治法》:對于水污染物排放超過排放標準的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經營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責令其改正或者限制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其停業、關閉。
1.2 超總量排污的法律責任
2014年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增加了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
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污染物排放超過國家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由環保部門限制生產、停產整頓;情節嚴重的,報請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責令停業、關閉。
根據《大氣污染防治法》和《水污染防治法》的有關規定,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污染物排放超過國家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包括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責令停業、關閉;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2、排污許可違法責任體系的健全完善
《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的制定,進一步完善排污許可違法責任體系。
2.1 無證排污的法律責任
持證排污是對企業的基本要求,無證排污是嚴重的環境違法行為。
根據《管理辦法》的規定,對于無排污許可證或者違反排污許可證規定的排污行為,環保部門將及時進行處罰,對于已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阻撓復查的企業,環保部門還可以對其進行按日連續處罰;同時企業相關責任人將受到行政拘留處罰。
《管理辦法》還具體列舉了無證排污的幾種情形,包括:
一是排污企業依法應當申請排污許可證未申請或申請后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的;
二是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后未申請或申請后未經原核發部門許可排放污染物的;
三是被依法撤銷排污許可證后仍排放污染物的;四是法律法規規章中規定的其他情形。
2.2 違證排污的法律責任
違證排污又稱超許可事項排污。企業在排放污染物過程中,不僅要符合污染物排放標準和總量控制指標,還要符合排污許可證所載明的許可排放量等要求。
根據《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排污單位排放污染物有違反排污許可證行為的,應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環境保護法》等法規的規定,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根據《管理辦法》的規定,違證排污的類型不僅包括超過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大氣污染物、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還包括以下形式:
一是通過偷排、篡改或者偽造監測數據、以逃避現場檢查為目的的臨時停產、非緊急情況下開啟應急排放通道、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
二是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三是其他違反排污許可證規定排放污染物的。
2.3 違反信息公開義務的法律責任
根據《環境保護法》和《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辦法》等法律規定,企事業單位應向社會公眾公開環境信息,信息內容應真實,不能弄虛作假。
《管理辦法》對排污許可的信息公開作出了具體的規定,分為兩個方面。一是申請前的信息公開。排污單位應當在申請排污許可證之前向公眾公開其承諾書、排污許可證申請表及其附件等內容。二是申請后的信息公開。排污單位應該向社會公眾公開其排污信息,擴大與公眾溝通的渠道。
排污單位未在規定時限內、未按照規定的方式、未公開應當公開的信息、公開的信息不真實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責令其公開,依法處以罰款,并予以公告。根據《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辦法》的規定,還可以對違法企業處以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2.4 違反自行監測的法律責任
監測數據是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排污單位進行管理的直接依據。排污許可制度要求排污單位自行監測,并設置和維護監測設備,對監測結果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排污單位未按照許可證要求自行監測的,環保部門可以責令其改正,并處兩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排污單位拒不改正的,環保部門可責令其停產整治。
根據《管理辦法》的規定,違反自行監測的行為包括以下兩種:一是未按照規定對所排放的工業廢氣和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進行監測,或者未保存原始監測記錄的;二是未按照規定安裝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自動監測設備,或者未按照規定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或者未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
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29號)的規定,排污單位提供虛假監測數據或者篡改監測數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2.5 其他與排污許可相關的法律責任
排污單位在申請、變更、延期排污許可證時,應當保證申請材料的真實性。根據《管理辦法》的規定,排污單位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行政許可的,核發環保部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并給予警告。排污許可證發生遺失、損毀的,排污單位應當在三十個工作日內向原核發環保部門申請補領排污許可證,未及時補辦排污許可證的,由核發環保部門責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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